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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兰州水污染法院怎么办?

2014-04-22 09:47来源:经济参考报关键词:兰州水污染兰州石化环境诉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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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用户只能依据合同法起诉自来水厂违约

本案中,依靠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居民、餐饮业主、洗车业主、洗浴业主只是和自来水厂形成了合同关系,他们要起诉,只能依据《合同法》第121条之规定以第三人(历史上的石油泄漏者)的原因造成自来水厂未按照合同约定供水而起诉自来水厂,诉因是自来水厂在不是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没有向用户提供符合质量的自来水。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笔者认为现行环境民事起诉权的法律规定是科学、合理的。笔者认为,应该修订现有的不利于有效地保护社会利益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甚至《合同法》,让所有受影响的民事主体均享有非重叠的环境污染民事起诉权。

现在谁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都可能面临法律障碍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前提条件是提起的主体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团体和组织,把公民排除在外了,所以兰州中院拒绝受理5个市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有一定的道理。

现在,任何组织和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都可能面临法律障碍,因为目前的环境法律并没有规定哪些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正在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拟作出规定,但是它毕竟还没有颁布实施,所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目前缺乏可操作的支持条件。

建议修订《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时,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提起条件、提起程序等做出充分的规定。

法院应该积极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国家强调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地方法院在面对社会化的环境污染事件,从松花江污染事件到兰州污染事件,总的来说,社会普遍感受到环境诉讼在法院层面存在障碍。这就助长了违法企业继续违法的气焰,不利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在环境污染严峻的时代,这种局面应当早日结束。其实,法院受理了违约或者侵权之诉,又能有什么大不了的后果?相反地,却有利于提升当地的法治化水平。

总书记和总理都说过,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的审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中存在着对法院的不信任,法院拒绝受理水污染起诉,更让社会对法院失望。这一起事故的处理,也许是地方和法院系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一块试金石,也可以是司法积极审理环境案件的机遇。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所副所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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