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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告诉记者,目前的行政罚款相对较低,对污染企业根本起不到相应的约束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却不一样,高额的索赔实际上是给污染企业一记“猛拳”,大大提高了其污染成本,在美国、日本等国家,这也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方法。
如同“镜中花”一样,目前我国环保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却遭遇“有法可依”但“有法难依”的窘境。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新《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正式实施后,中华环保联合会依据该法在去年共开展了8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均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未予立案。
“除了对中石油在吉林松原市的采气厂非法排污行为6075万元赔偿的民事起诉外,我们还启动了涉及山东潍坊、山西、河南、海南等多个省份污染企业的公益诉讼,总索偿金额达亿元。”马勇告诉记者,相比较行政罚款而言,公益诉讼的金额对环境污染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本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增加企业环境违法成本的目的,但令人感到意外和不解的是,原本对环境公益诉讼持开放态度的部分环保法庭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也开始拒绝受理公益诉讼。
令他担忧的是,诉讼不顺畅,实际上是对企业的污染问题的变相纵容,一些环境污染企业并没有真正受到威慑,反而还会变本加厉地继续污染环境“我们诉讼的海南一家名叫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的企业,他们非法排污直接污染了我国红树林保护区,景象触目惊心,这样的环境违法问题,我们却只能单靠停产和少额的罚款,一旦监管风头过了,企业很可能再卷土重来,这样能弥补对环境的伤害吗?”他说。
在马军在内的多位环保专家看来,由于我国没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致使许多环境行政违法现象得不到有效地社会监督和法律约束,公民的环境保护、维权意识已经唤醒,希望能形成一种自下而上的合力,推动环保。
展望
公益诉讼迎“井喷”个人诉讼或逐步开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环保法,或成为中国现行法律中最严格的一部专业领域行政法。特别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方面,先放开社会组织,条件成熟后或许会逐步放开个人诉讼。他认为,过去虽然一些环保组织也会对污染事件提起诉讼,但因为无法可依,所以都没有得到受理。现在放开诉讼权以后,环保组织的公益诉讼肯定会出现一个“井喷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我国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制度,之所以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划线,实际上也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因为公益诉讼的功能和作用首先是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另外还有一定的救济功能。同时因为专业性比较强,就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要有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常纪文对记者说,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意味着传统的政府一家说了算的局面将得到改变,政府不履职、公众没办法的局面将改变。因为提起公益诉讼,就要由法院通过司法监督来监督政府,也就是说,过去的政府行政力量为所欲为、不执行法律、消极怠责的局面将会改变。
在他看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对于环保公益诉讼的规定具备可操作性,这次没有把个人纳入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内是合理的,因为如果现阶段放开个人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就会造成诉讼数量过多,法院受理不过来。另一方面,个人公益诉讼还有举证困难的问题。一般来说,起诉时,原告需要拿出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害和受害的程度,但是如果被告予以否认或者提出异议,就需要原告拿出监测结果予以反驳。而原告的监测结果因缺乏财力和技术的支持,一般很难获得。
常纪文说,“环保组织有专业能力,也有经济基础,现阶段先给予他们起诉权,对法院的工作量也不会造成太大的压力。”他告诉记者,目前符合修订后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环保组织,全国只有300多家,待到这些组织开始行使起诉权,能对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起到规范作用,一段时间之后再放开个人公益诉讼权,是比较稳妥有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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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一口咬定厂子是他一个人开的,但在检察官问到原料、设备等细节时,他却闪烁其词——追查源头,涉案15人尽数落网简陋的炼铅炉想靠非法拆解废旧蓄电池炼铅获得高额利润“发家致富”,在没有任何环保资质和设施的情况下非法炼铅,产生大量废气、废渣等造成环境污染。近日,由河北省高阳县检察院提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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