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报道正文

新环保法“开闸”环境公益诉讼

2014-04-25 09:05来源:经济参考报 记者:杨烨 林远关键词:环保法公益诉讼污染企业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高票赞成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这是环保法实施25年来的首度大修,同时也首次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符合诉讼资格的公益诉讼主体已经从最初方案的一两家,扩大至超过300余家。

对于众多环保公益组织而言,上述消息犹如一针“强心剂”。多位业内专家对记者表示,条件成熟后或许会逐步放开个人诉讼,相比公益诉讼去年上亿索赔零受理的尴尬,修订后的环保法放开了社会组织的诉讼权,新法实施后环保公益诉讼将会迎来一个“井喷期”。

开闸

环保新法为公益诉讼注入“强心剂”

记者获悉,最终通过的环保法修订案第五十八条规定,公益诉讼的符合条件扩大为社会组织“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且“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一般而言,法律修改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而作为25年来首次修改的环保法则经历四次审议,持续近三年时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一波三折的背后,争论的难点正是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记者了解到,此前二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主体过窄引发争议。到2013年的三审稿中,公益诉讼的主体从“中华环保联合会”扩展到“全国性社会组织”,但众多草根民间组织被排除在诉讼主体之外,令大众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过窄的争议持续发酵。

中华环保联合会权威人士告诉记者,24日通过的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于包括环保联合会和其他环保公益组织而言,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这意味着一直无法推动的环境公益诉讼,将会出现新的高潮。他对记者说,按照惯例,一旦确定要进行公益诉讼,会首先确定责任主体,并且对事件、以及环境和公民的利益损害进行评估,并提出索赔金额,如果胜诉后,被告的污染企业将会支付相应罚款,用来作为环境修复和受损害民众赔偿。

他称“我们正在追踪兰州水污染事件,包括责任的认定和一些证据搜集。”记者获悉,目前协会正在评估兰州水污染事件,如果条件成熟,不排除后期会启动公益诉讼。

“最初方案诉讼主体只有一两家,按照新修订的环保法划定的范围,现在基本符合条件将超过300余家。”一位环保专家告诉记者,随着诉讼主体条件的进一步放宽,像兰州水污染等环境事件,将会有更多的环保组织启动环境诉讼来维护公众权益,让企业为环境违法行为付出更高额的成本。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环保法自2015年1月1日施行,在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加大信息公开等方面有重要突破。

尴尬

去年公益诉讼索赔额上亿零受理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是指为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利益归属社会,诉讼成本应当由社会承担。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业内专家表示,因为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并没有完备的机制,像兰州水污染事件这样的公益诉讼能否顺利实施,前景并不乐观。值得注意的是,4月14日5位兰州居民曾对涉事的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公司提起诉讼。但兰州市中院拒绝了这一起诉状,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保法查看更多>公益诉讼查看更多>污染企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