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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明确环保责任的重大突破

2014-04-30 13:50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李莹关键词:环保法环境违法环境监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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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将对企业更好履行责任带来怎样的压力和动力?

■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全方位监督,比过去单纯的行政管理方式更进了一步。

记者:以前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长期存在,新《环境保护法》提出了“按日计罚”等原则,这将对企业更好地履行环境责任带来怎样的压力和动力?

周珂:过去,我们往往只强调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新《环境保护法》在强调管理的基础上,引入了更多的市场手段、公众监督等机制。比如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企业的信誉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直接相关,尤其是上市公司,其形象、信誉与利益关系紧密。我认为,将市场机制与企业的环保行为相结合是一种很好的做法。

此外,新《环境保护法》强调公众对企业的监督。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全方位监督,比过去单纯的行政管理方式更进了一步。这必定会对企业产生更大的震慑力。

新《环境保护法》还有哪些遗憾?

■《环境保护法》有待从基础性法律上升为基本法律。

记者:您觉得新《环境保护法》是不是已经达到了您的期望?

周珂:我觉得这次修订有了相当大的进步,但是还留有遗憾。例如,我一直主张《环境保护法》应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成为基本法律。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环境保护法》一直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并通过的法律,此次修法将其定位为基础性法律,而不是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和基础性法律在法律等级上是有一定区别的。基本法律能够自成体系,对其他的基本法律起到配合和制约的作用,是一个独立的领域。而基础性法律只是就环境保护领域而言,具有基础性地位。基本法律比基础性法律等级高,我国《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重要法律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的基本法律。

我国《环境保护法》应当具有基本法律的属性。无论是美国的环境政策法,还是日本的环境基本法,都属于基本法律,比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具有更高的法律等级。因此,期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能尽快将《环境保护法》上升到基本法律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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