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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4-05-06 14:15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键词:物联网安全监控系统工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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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须为2013年1月1日前成立的企业,具备《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未完成2011、2012和2013年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

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大的应用市场和较好的推广应用价值,能够形成有效的商业模式和稳定的盈利模式,可以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发展,能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能形成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推动技术和产品的应用,技术研发项目能够实现产业化,达到批量生产,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实现应用与研发和产业化的紧密结合;能产生专利、软件着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能推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

(三)具有前期的研发基础或技术储备,充足的研发或应用推广经费,良好的工作或合作机制。系统研制和应用示范项目须与使用方签订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具有较好的应用效果和一定的示范规模,并得到相关应用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大力支持。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申请。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网上项目申报,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2、3)。网上填报信息应做到信息准确、内容完整、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纸质文件应做到与网上填报信息一致,其中纸质版项目申请表由网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生成。

(二)地方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并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初审。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推荐的项目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项目不超过4个。

(四)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审意见,于2014年5月30日前将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推荐表(见附件4,通过网上填报后生成并打印)和项目申请材料报送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1份),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材料应完全一致,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4年5月15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报送专项资金工作联系人及电话(包括手机)。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确保申报工作按时完成。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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