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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05-21 15:05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关键词:发电机组火力发电机组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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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适用评审方式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依据《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现场查评标准》,按照下述流程进行:

(一)准备和申请。发电企业在做好“自查、自评、整改”、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等准备工作基础上,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开展并网安评的申请。

(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组,对被评价机组进行全面现场查评,出具评价报告。

(三)山东能源监管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中介机构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山东能源监管办出具相应的评价结论。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当按照《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现场查评标准》的内容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满足条件后填写《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附件1)和《自查评报告》,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评价申请。

第十六条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满负荷试运行完成后,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根据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提前完成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提前30天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第十七条山东能源监管办在受理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开展评价工作要求的发电企业,确定现场查评时间。对不符合开展安评工作要求的发电企业,应一次性告知所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根据被评价发电机组的数量、容量,制定详细的评价方案,组织有经验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分专业逐条检查评价,撰写专业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发电企业(机组)基本情况、查评情况概述、必备项目与评分项目评价情况、得分情况、无关项说明、存在的问题或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和建议、评价组结论意见、其他附件等。

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应当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附件2),落实具体整改项目的责任人、完成期限。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调度机构,同时抄送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在现场查评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山东能源监管办在接到评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价结论。

原标题:关于印发《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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