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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05-21 15:05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关键词:发电机组火力发电机组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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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内容组成。凡未满足“必备条件”或未达到“评分项目”得分合格标准的发电机组,为并网安评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必备项目”应逐项进行对照评价,任一条不满足要求即为“必备项目”不满足要求,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评分项目合格的标准为:

(一)新建和改(扩)建发电企业(机组):大于或等于总分的85 %;

(二)并网运行不到20年的发电企业(机组):大于或等于总分的 80%;

(三)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企业(机组) :大于或等于总分的70%;

(四)“评分项目”各单元得分率都在60%(含)以上。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不合格的发电机组,在完成整改后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复评申请。复评一般只对评价不合格项目进行。

第二十四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但存在问题的发电机组,应当立即组织整改。针对不能完成的整改项目,逐一列出项目的《风险分析报告》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分管领导签字,盖企业公章;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出具完成情况的图片资料,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同时抄送中介机构。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查评报告批复后六个月内对被评价机组进行回访,了解其整改情况。整改回访主要针对发电机组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报告评审提出的整改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将回访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山东能源监管办。

第二十六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将对发电企业整改措施和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的发电机组未经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得进入商业运行。

第二十八条 已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未按山东能源监管办年度并网安评计划完成并网安评的,山东能源监管办将予以通报,并限期完成并网安评。在此期间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可以令其降低负荷或暂时退出并网运行。发电企业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山东能源监管办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性评价不合格的发电机组,要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可以令其降低负荷或暂时退出并网运行。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山东能源监管办将通知调度机构予以解网。

第三十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在中介机构查评过程中或查评结束后,向被查评企业发放《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意见反馈表》,征求企业对中介机构查评工作的意见。发现中介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三十一条对并网安全性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家能源局及山东能源监管办投诉或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及中介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对相关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文档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妥善保管、备查。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原标题:关于印发《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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