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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调整为1元/吨

2014-05-26 11:56来源:云南网作者:许孟婕关键词: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节能节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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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污水、垃圾处理与城镇供水“三费”合并收取模式,不断提高征收率,做到应收尽收。根据环保部在线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加快推行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与污水处理费动态拨付挂钩机制,提高污水处理费使用效率。

另外,还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形式,参与污水处理企业的改制重组。在同等条件下,支持污水处理企业优先获得协同处理生活垃圾、粪便、再生水等特许经营权。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

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政策规定的环保、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按照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等。对企业自产销售再生水的,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企业未完成污水减排任务将扣减其污水处理费用

云南省各州、市政府是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减排目标任务的责任主体,州、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县、市、区长为直接责任人、省直有关部门须加强协调配合,启动审批绿色通道,采取限时办结等方式,加快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前期工作,并争取将云南省更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列进国家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还要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对不足以支付设施正常运营的要给予财政补贴。要设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项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等,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对不能如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任务,未完成污水减排目标任务的州、市、县、区和单位,要实行“区域限批”、“行业限批”和“企业限批”,减少下年度资金和项目安排,并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问责。对未完成城镇污水减排任务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扣减其污水处理费用,并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暂停该企业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

原标题:云南省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调整为1元/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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