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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正常的逻辑,环保部门所行使的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必须依法管理。而水务部门行使的是政府采购职能,主要依据是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政府付钱给污水处理厂,要求处理后水质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
但由于一些地方经费不够,可能就会默许企业超标排放。因为污水处理厂处理量少了,水务部门的付费也相应减少。超标排放不会侵犯水务部门的利益,但是却侵犯了公众的利益,而环保部门的职责是依法维护公众的利益。所以,环保部门把污水处理也作为排放主体是没有问题的。但所谓偷排、不达标,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合同甲方,也就是水务部门责任不到位造成的。而环保部门的监管对象主要是非政府部门。虽然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政府失职造成环境污染也要承担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环保部门和水务部门都是政府的组成部门,环保部门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正是水务部门、环保部门、污水处理厂三方的关系没有理顺,才造成了污水处理厂经常开开关关、经常检修的现象。
记者:按照您的说法,是不是很多污水处理厂存在吃不饱的问题,也与一些政府部门的默许有关?
傅涛:可以这么说。一些水务部门没有足够经费,宁愿污水溢流(让污水不经过处理直接排放)。此外,还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管网建设不配套,先建好了污水处理厂,管网没有同步建设,造成污水收集不到位。另一方面,污水处理厂吃不饱也是产业结构调整的反映。例如,原来的首钢集团每年排放大量污水,随着产业结构调整,首钢集团迁到了曹妃甸,原来的污水处理厂就出现吃不饱的状况。这种现象在个别园区会出现。
记者:在一些水务部门给付资金不够的情况下,如果污水处理厂按照合同排放污水,但没有达到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责任应该在水务部门,对吗?
傅涛:可以这么说。现在存在一个问题,环保部门看到污水处理厂超标,就处罚污水处理厂。事实上,被罚主体应该是水务部门和污水处理厂这个共同体。如果是偷排,水务部门要求企业达到排放标准,而企业没有达到排放标准偷排的话,被罚的应该是企业。而如果企业完成了合同约定,却依然超标,被处罚的对象应该是政府水务部门,即政府采购的主体。这个时候罚企业,企业是无辜的。
污水处理的费用一般是这样一个流程,老百姓缴纳污水处理费,将钱通过自来水公司代收交给政府财政,政府去购买服务。这样,老百姓把钱交给了政府,政府采购的服务不能满足老百姓对环境质量的要求时,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的水务部门和特许经营服务公司是一个整体,接受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监管。《环境保护法》写得很清楚,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所以,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理应成为被监管对象,对环境负责。污水处理厂是责任主体的一部分,但如果政府的责任落实到位,就不会出现污水处理厂责任模糊的问题了。
记者:我也采访过一些BOT污水处理厂,污染排放标准提高之后,污水处理厂不断追加投资,利润变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傅涛: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标准和收费标准是依据其与水务部门签订的合同。之所以出现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后不断追加投资、入不敷出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服务合同规范不清楚。现在大多数的BOT合同约定得并不清晰,原来政府愿意模糊,方便赖账;企业也愿意模糊,方便偷排。要避免政府只要求提标不追加付费的问题,污水处理厂在与政府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规范操作、约定清晰。
记者:经费不足是污水处理厂运营维艰的主要原因。有人认为,城市污水处理应该政府负责,由财政拨款建设运营。但目前在污水处理领域广泛引入的BOT模式又成为政府不愿投入的借口。对此您怎么看?
傅涛:我主张政府在能力范围内尽量承担投资责任。
我们推动水务改革的原因,一是解决经费问题,二是可以提高效率。政府建的污水处理厂可能比社会投资建设的高20%~30%,直接运营费用也会高。这样会浪费纳税人的钱,完全没有必要。社会投资的好处是厘清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如果都是政府直接投资运营,污水处理厂更没有办法实现有效的环境监管,起诉政府、事业单位,一般法院都不受理,我们可能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污水横流问题。引入市场机制更有利于监管到位,责任主体落到法人主体时,环境责任才更容易落地。
实际上,污染日益严重的今天,引入企业作为设施运营的责任主体是必然趋势。当然,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营需要由专业的公司承担。一定要强调其专业性。
记者:您认可应当由专业化的污水处理公司处理污水问题,那么,如何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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