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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污水处理厂缘何成为超标大户

2014-05-26 15:0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莹关键词:污水处理环境监管傅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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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涛:我认为除了完善的政府规制和环境监管外,还要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部分写的信息公开,引入公众参与。而公众参与的基础是信息公开。

由于污水处理运营服务带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因此国际通行的方式是绩效管理,又叫标杆管理,就是参照行业平均绩效水平来考核运营管理单位。水务局是绩效管理的主体,对污水处理厂进行过程管理,控制成本、控制质量。

如何看待污水溢流问题?

■政府、事业单位的管网更应当成为被监管对象。

记者:刚刚您说到了污水溢流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傅涛:污水不能存放,而当前一些地方的污水处理能力、处理经费有限,不得不让污水溢流。目前,城镇污水处理率公告数据达到85%,那么,另外的15%去哪了?就是溢流了。事实上,一旦负荷超过了政府与企业的约定,污水就会溢流。所有城市专门有溢流管。目前,在我国,溢流不算超标,但事实上,溢流严重影响水体质量。例如北京,常年不下雨,一下雨,污染物全被直接排入河道。

我们目前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于有的企业和污水处理厂,要求达到一级B或一级A的标准,一旦超标就会被罚。但对于含有大量污染物的溢流排放却无严格监管。

这种抓点放面的思路是非常不对的。这使我们的环境只有指标,没有质量;只有点,没有面。我们抓的都是点,比如企业,但却放掉了很多面。比如,个体老百姓排入河沟里的污水并不会被追究责任,政府的溢流也不会被处罚。这就像PM2.5问题,只监管电厂,却不整改老百姓散烧煤问题。这样的思路继续下去,即使污水处理报表看起来卓有成效、有关部门工作兢兢业业,我们的环境质量也无法改善。

事实上,政府、事业单位的排水管网更应成为被监管对象。《环境保护法》是责任法,地方政府也是责任主体,地方政府影响社会公众的利益,也应当被诉讼,只要政府偷排,也应当被罚。无论企业还是污水处理厂,都有责任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记者:刚刚说到,水务部门因为没有足够经费才会让污水溢流,如果再因溢流问题罚款水务部门,那水务部门的污水治理费用岂不是更加捉襟见肘?

傅涛:这是公共财政的导向问题。北京市每年给公交系统补贴约200亿元,污水处理每年补贴20亿元就足够完全处理了,政府完全能够补贴得起。当初中央要求各地建设污水处理厂,很多地方也因经费不足而为难,但现在也建好了。钱够不够就是一个什么优先的问题。如果污水处理优先,即使经费不足,也可以将建设广场的事情延后、将修建政府大楼的事情延后、将修建高速公路的事情延后。总之,政府有很多事情要做,经费永远不够,主要是什么优先。

我说的是《环境保护法》里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即县以上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但如果落实十分不到位,就会是句空话。

记者:如果对水务部门罚款,钱仍是出自政府财政,又回到政府财政,不过是从这个口袋到了那个口袋,有什么意义呢?

傅涛:确实,这是很多人认为污水溢流不应罚款的理由。但在很多国家,污水溢流被认为是政府在侵犯公众的权益。这是政府推卸责任的做法。这种做法在很多国家,政府负责人要被问责。

事实上,罚款对政府部门来说,其影响作用确实不大。除了对政府部门罚款,还可以有其他处罚方式。比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明确提出,要对政府环境保护的失职行为问责。此外,还可以采用区域限批、约谈等措施,这些措施都可以有效规范地方政府的做法,但是需要更高级别的监管部门来完成,因此,环境监管职权上移一级可能更加合适。

记者: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提供了很多规范政府行为的手段。如何更好地运用这些措施解决污水处理难题?

傅涛: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将现有的法律法规落实到位。现在,我们有很完善的政策体系,只是没有执行到位,我们的特许经营办法、政府公共服务采购办法都非常清楚,环保监管政策早已到位。落实政策就能根治污水处理厂面临的诸多问题。

还是那句话,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所以,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理应成为被监管对象,对环境负责。污水处理厂和水务部门都是责任主体的一部分,如果政府的责任落实到位,污水处理厂的问题就会减少。

原标题:“关注污水处理推进总量减排”系列报道之污水处理厂缘何成为超标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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