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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2014-05-27 13:15来源:甘肃省发改委商价处关键词:燃煤发电机组发电企业火电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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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发改商价〔2014〕704号

各市、州发改委(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

为更好地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确保环保电价执行,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加快环保设施建设,提高运行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转发你们,请督促相关企业遵照执行。根据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强化企业环保职责。燃煤发电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脱硝、除尘环保设施和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系统要与环保部门和电网企业联网,实时传输数据。上网电量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执行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加价等环保电价政策。

二是明确工作流程。对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发电企业,每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省环保厅向省发改委提供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每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省电力公司向省发改委提供相应企业的对应电量。省发改委在收到以上书面报告后核算环保电价款,及时下发没收环保电价款和罚款决定。

三是加强配合支持。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电力公司等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省环保厅要确定污染物排放定量和定性工作,定期公告各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情况;省电力公司提供对应的日均电量,严格执行环保电价;省发改委负责环保电价款的核算、没收和罚款,公告典型价格违法案件;省财政厅对罚没环保电价款按国家要求专项使用。

四是努力支持企业发展。对环保设施运行良好的企业,要在支持环保设施改造、奖励环保设施运行、提高发电利用小时数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和适当倾斜。

五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认真执行《办法》,加强跟踪检查,鼓励社会各界监督,切实追究责任,确保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8日

附件: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 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 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的,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包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第五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应按环保规定同步建设环保设施,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新建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设施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先期单项验收。先期单项验收结果纳入工程竣工环保总体验收。

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确定的时间进度完成环保设施建设改造,由发电企业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保验收。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结果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原标题: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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