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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让法律长出“爪”与“牙”

2014-05-28 10:12来源:经济参考报作者:常纪文关键词:环保法环境监管公众参与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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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民参与发挥社会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法治社会应当是一个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的社会。只有加强社会与市场参与和监督的渠道建设,建立有序参与、表达、申诉和监督的制度和机制,吸纳他们共同操持国家事务,才能使公众身临其境地理解国家和社会建设的难处,才能形成国家的法治文化和氛围,才能化公众的不满与不合作为积极的参与和合作。

从政府能力上看,环境保护需要常态性监管,而政府监管力量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是具有偶然性的,受制于视野有限的不足。相对于广泛的违法行为而言,政府因为力量不足经常出现现场监管缺位的现象,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具有个别性和偶然性的特点,不能全面、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而在绝大多数场合,社会公众监督资源非常丰富,他们的发现与监督力量是常态存在的。

由于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过分强调行政力量的管控作用而忽视公众自发的常态性发现与监督力量,导致环境保护中的钓鱼执法、选择执法、寻租式执法、非文明执法、限制式执法、运动式执法、疲软式执法、滞后式执法等执法方式越演越烈。最终,执法不公、执法缺位等问题层出不穷,环境法律规范的实施“走了调,变了样”,环境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所具有的独立功能也没有得到有效地发挥。

此次修订《环境保护法》,在公民参与和监督方面有了很大的加强。在立法结构方面,增设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并具体规定了建立公众与政府、公众与企业的互动机制。

此外,为了实现保证公民参与的有效性,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履责,摈弃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此次修订还设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即对环境监管机关的环境保护履职缺位、越位和不到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如从事环境保护工作满五年且信誉良好)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项制度的设立,将对保护区域和流域环境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是中国环境保护法治史上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

原标题:新环保法让法律长出“爪”与“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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