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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2014-05-28 16:49来源:陕西省发改委网站关键词:电力需求侧管理电网企业电力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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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程序。陕西省电力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申报的项目,由企业行文直接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其他企业(含在陕央企、省属企业)按属地申报方式,由市区发改委、财政局受理其书面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上报条件的联合行文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二)申报时间。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筛选项目,准备申报材料,并于2014年6月23日前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申报材料一式4份(包括电子版),分别送省发改委(3份)、省财政厅(1份)。在规定日期截止后,不再受理申报文件。

(三)网络申报。本次项目申报采取纸质申报和网络申报同步进行的方式,申报企业应登录陕西省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http://xmk.sf.gov.cn)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项目管理库。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属地项目单位上报的项目信息。

六、有关情况

(一)项目申报结束后,省发改委将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资料合规性初审和技术性初评,并提出审核和初评意见

(二)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发改、财政、电网企业和有关专家对初选项目进行审查,形成终审意见。对具备列入当年计划的,由省发改委商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省财政厅根据资金安排意见,按有关规定下达、拨付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对暂不具备列入当年计划的,进项目储备库,待下一年度安排计划时一并研究。

(三)本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买设备,建设必要的生产设施等,不得他用。(已建成项目不适用于本补助资金)

(四)资金拨付前,各市区发改委会财政局认为该项目自筹资金到位,具备开工条件后,由财政局拨付补助资金30%,项目进度过半后再拨付50%的补助资金,待项目完工各市区发改委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20%。(项目应在第一笔资金拨付后一年内完工)

(五)对于自筹资金不到位而影响项目进度,或不按规使用专项资金,或实施效果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应及时商有关部门,停止资金拨付、追回补助资金。

联系人及电话:

省发改委监测应急处:闫 婷 029-87293107

省财政厅综合处: 吴建兵 029-68936046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3日

原标题: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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