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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贯彻落实《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

2014-05-29 11:49来源:新疆环境保护厅关键词:环保电价脱硫脱硝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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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华电新疆公司、国电新疆公司等关发电企业

为促进我区燃煤发电企业进一步加快环保设施建设并有效运行,确保减排效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燃煤发电企业完成发电机组环保设施建设、改造后,须通过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比对验收方可申请环保设施验收。

二、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安装运行CEMS,CEMS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发电企业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州市环保局及自治区环保厅报告,并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在48小时内恢复CEMS正常运行,设施不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监测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小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人工监测数据须通过质量认证同时加盖CMA章,人工监测数据须报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统计,并列入该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

三、燃煤发电企业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需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应在计划停运5个工作日前报自治区环保厅批准,机组运行而环保设施停运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CEMS正常运行(发电机组启动、机组负荷低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须提供电网公司有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须重新核算该企业环保设施停运期排污费,污染物超标排放和CEMS不正常运行的须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四、燃煤发电企业CEMS自动监测数据(按污染物单项)未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按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的情况执行。

五、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受理燃煤电厂CEMS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累加值统计工作及人为数据作假的事实认定工作,同时对燃煤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安装环保设施及CEMS、旁路挡板未按要求封堵、环保设施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和CEMS数据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于每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将其相关数据统计报表、处罚处理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厅,同时抄送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

六、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负责指导燃煤发电企业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并在每季度数据有效性审核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的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并将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未完成比对监测和比对监测不合格情况报自治区环保厅。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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