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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06-03 11:30来源:环保部网站关键词:大气污染物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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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米,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1.2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

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5468、

GB/T16157或HJ/T397规定执行;

5.1.4 20t/h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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