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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4-06-03 11:30来源:环保部网站关键词:大气污染物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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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5.2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5468或GB/T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

式中:

ρ――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ρˊ――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ψˊ(O2)——实测的氧含量;

ψ(O2)——基准氧含量。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

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

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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