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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亟待行业立法

2014-06-04 11:33来源:《法人》作者:王晓华关键词:垃圾焚烧垃圾焚烧产业大气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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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注重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控制和处理后废物的排放不同,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从垃圾处理的第一步——垃圾分类上着手,规定了明确的垃圾分类法律制度。垃圾分类后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最终要处理的数量,是垃圾源头治理的关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教研究主任周珂教授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垃圾分类制度并不完善,除了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中有所涉及外,并没有针对垃圾分类的专门性法律。即使是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垃圾分类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也是我国在垃圾处理问题上与世界先进水平之间的主要差距。

严厚福认为,这一方面是由于公众的垃圾分类意识不强,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政府执行垃圾分类的力度小,日本对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有严厉惩罚措施,而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惩罚性规定。我国的垃圾分类更多的是处于一种鼓励性的提倡,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在这一方面,立法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垃圾生产者在生产垃圾的同时也必须为垃圾的处理负担责任。周珂提出,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垃圾收费制度,垃圾收费的目的不在于增加财政收入,而在于使公众意识到严峻的垃圾处理问题。而垃圾生产者对垃圾处理的责任不仅仅体现在负担垃圾处理费用,也体现在垃圾焚烧厂建设的选址问题上。

一个社区生产的垃圾对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应该由其他社区承担。大型垃圾焚烧厂固然具有高效、集中的优势,但是以社区为单位的小型焚烧炉也是处理垃圾问题的重要手段。这种方式在发达地区亦有尝试,立法应当对此做出肯定。

制度完善任重道远

我国的垃圾焚烧处理虽然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发展大有后来者居上的势头,为保障垃圾焚烧产业的健康发展,法律制度建设必须紧跟现实发展的步伐。

在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严厚福提出:首先,在建设垃圾焚烧厂、垃圾填埋场等项目时,要有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让公众参与决策的过程,并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公众予以合理的补偿;其次,要加大司法保障的力度,公众环境权益因垃圾焚烧等受到侵害并向法院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环保团体依法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判决,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与严厚福注重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不同,周珂教授强调了房地产开发商的信息公开义务。按照我国目前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垃圾焚烧厂和居民区的建设都必须提前规划并公示相关信息。居民区在建设之时,垃圾焚烧厂就已经存在于规划之中,而普通公众在买房时并不会主动查询这类信息,这就导致垃圾焚烧厂在建设时遭遇公众抗议。

周珂教授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公众在购买垃圾焚烧厂附近的房屋时应当享受低于其他普通房屋的价格,而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也应当主动向买房者公开垃圾焚烧厂规划的相关信息。

垃圾处理问题关系经济发展,关系公众生存质量。垃圾焚烧产业的发展如日中天,制度建设也正在逐步跟进。我们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但这并不是为垃圾焚烧产业健康发展的保驾护航的全部要件。

正如前文所述,垃圾焚烧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解决也不能仅仅依靠法学家的努力。垃圾产量日增,处理方式还在摸索中前进,对“垃圾围城”出路的探索还需要包括政府部门、法律专家以及普通民众的共同努力。

原标题:垃圾焚烧亟待行业立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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