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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2014-06-10 13:43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硫脱硝脱硫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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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责任。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各地政府。各市、县(市、区)政府于2014年5月底前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以及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各司其责,制定实施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二)严格督查考核。制定实施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以及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财政资金奖惩结合,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做好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每季度向省环保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三)完善政策法规。制定《浙江省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地方排放标准,推动长三角区域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环境标准的逐步对接统一。制定实施餐饮油烟、工地及道路扬尘、矿山粉尘等管理规范。

(四)强化激励机制。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火电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五)强化监管执法。实施黑烟囱专项联合执法,全省基本消灭黑烟囱。加强对重点企业以及生活源污染源的监管。各地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要多管齐下予以制约;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六)加强预警应急。制定实施《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加强大气重污染预警应对工作,依据大气重污染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视情渐次实施大气重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的蔓延。

(七)加强区域协作。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协作,组织实施联合检查执法、资源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做好南京青奥会大气环境保障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防治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八)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大力引进培养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开发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VOCs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升。

附件:1.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

2.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10件实事

相关新闻

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如下:

火电机组烟粉尘治理项目(5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

水泥行业烟粉尘治理项目

燃煤锅炉烟粉尘治理项目(20蒸吨/小时以上)

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项目

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10件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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