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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06-11 14:48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关键词:电力建设电力企业电力业务许可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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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主要内容:

(一)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注册号、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总投资、招标时间及招标文件编号、核准(审批)文件、环评批复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工期及进度安排。

(三)参建单位(含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基本情况,包括参建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其他资质证书情况及工程承包合同。

(四)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措施情况,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工程主要危险因素分析、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

第五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备案程序:

(一)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交备案材料。

(二)山东能源监管办收到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满足备案要求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山东能源监管办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参建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建设规模、施工合同、施工工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申请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七条 填报单位在山东能源监管办门户网站下载《山东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表》,在规定时间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报山东能源监管办,我办将对备案工作的及时性、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将下发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我办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华电、国电、大唐发电公司等单位由建设单位负责填报,省级公司汇总后报送;独立发电企业及自备电厂由各企业单独报送。本通知下发后7日内请各单位将工作联系人名单(附件)报送我办。

第九条 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登陆山东能源监管办网址:http://sdb.nea.gov.cn/“安全生产”专栏(网站左下侧)下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3日起施行。原《山东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备案办法(试行)》(鲁电监安全〔2012〕149号)、《山东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实施办法》(鲁电监资质〔2013〕64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附件

原标题: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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