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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全文

2014-06-16 14:52来源: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脱硫改造脱硝改造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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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改造一批。到2014年底,所有发电机组和热电联产项目拆除烟气旁路;完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到2015年底,完成1371.25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改造、1195.9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硝改造、2.14万吨/日水泥熟料产能脱硝改造;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完成除尘升级改造的装机或产能规模分别不低于210万千瓦、20万吨和150万吨。到2017年底,钢铁、水泥、化工和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完成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3.淘汰一批。到2015年底,中心城区全面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到2017年底,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旗府所在地基本淘汰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难以代替的分散小锅炉全部改用清洁能源;同时,中心城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中心城区以外的其它旗府所在地和有特殊要求的敏感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4.处罚一批。所有除尘、脱硫、脱硝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禁止企业使用高硫煤。暂未拆除烟气旁路的火电企业,不得擅自开启旁路运行和停运脱硫设施。脱硫设施、在线监控设备停运或不能正常运行须履行报告制度,此外脱硫设施停运时发电主体设备(燃煤锅炉)要同步停运。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行高限处罚。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强化各类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加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要进行地面硬化,临时土路要采取必要的硬化、洒水措施,施工完毕后全部复绿。施工现场料堆、渣堆应实现封闭储存。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借助城市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管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辆及运输路线,同时对重点建筑施工现场安装视频,将其纳入在线监控范围。制定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根据施工工序编制施工期内扬尘污染防治任务书,实施扬尘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企业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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