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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2014-06-18 11:45来源:重庆市发改委关键词:碳交易碳排放碳配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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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碳排放交易风险,防范违规交易行为,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交易制度安排、交易行为监管、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交易纠纷处理等方面建立风险预防和控制体系。

第三条交易所对交易产品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由交易所设置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额资金及权益交易。交易参与人申报卖出权益,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的可交易权益余额;交易参与人申报买入交易产品,金额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

第五条交易所对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权益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权益;

(二)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涉嫌关联交易或市场操纵;

(三)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影响交易价格或其他交易参与人的交易决定;

(四)巨额申报,影响交易价格或明显偏离市场成交价格;

(五)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六)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七条交易所定期和不定期监督对交易参与人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交易参与人违规或异常交易行为。

第八条交易所发现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及市场其他参与者在从事相关业务时涉嫌违规,情况复杂且重大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必要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规行为后果扩大。

第九条交易各方应当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对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告;

(二)要求相关方提交书面承诺;

(三)约见谈话;

(四)限制相关交易账户;

(五)冻结相关交易账户;

(六)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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