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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2014-06-23 10:38来源:环保部网站关键词:除尘工程除尘器火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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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艺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火电厂除尘工程应根据生产工艺和排放要求合理配置。除尘工程出口向环境排放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工作场所粉尘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GBZ1和GBZ2.1、GBZ2.2规定的限值要求。

6.1.2除尘工程应适应污染源气体的变化,当烟尘特性及浓度在一定范围内变化时应能正常运行。除尘工程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可用率应为100%。

6.1.3除尘器设计寿命应与配套机组相匹配,设计寿命应按30年设计,总体设计应符合GB50660的规定。

6.1.4除尘系统布置以及所采取的防冻、保温等措施应符合GB50019的规定。灰斗应设置保温及加热系统。

6.1.5除尘器卸、输灰方式应满足综合利用的要求,粉尘贮存和运输应防止二次污染。

6.1.6除尘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6.2工艺流程

6.2.1火电厂常见的烟气除尘工艺流程见图1。

6.2.2火电厂主要无组织排放点及控制措施见表3。

6.3无组织排放集尘罩设计要求

6.3.1能够设置集尘罩的无组织排放源应优先考虑设置集尘罩,并满足生产操作和检修的要求。

6.3.2集尘罩的排风口不宜靠近敞开的孔洞(如操作孔、观察孔、出料口等),以免吸入大量空气或物料。集尘罩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气流组织,避免含尘气流通过人的呼吸区。

6.3.3集尘罩的排风量应按照防止粉尘扩散到环境空间的原则确定。

6.3.4在集尘罩可能进入杂物的场合,罩口应设置格栅。

6.4除尘方式的选择

6.4.1除尘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因煤制宜、因炉制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遵循能够经济有效地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原则。

6.4.2能够满足火电厂烟尘排放标准要求的除尘器主要包括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和电袋复合除尘器。鼓励采用各种经验证较为有效的除尘新技术组合。

6.5电除尘器设计

6.5.1一般规定

6.5.1.1电除尘器设计应考虑下列条件:

a)系统概况,包括锅炉技术参数、脱硫方式、脱硝方式、引风机、锅炉除尘方式、锅炉排渣方式等;

b)烟尘的理化性质,包括化学成分(包括Na2O、Fe2O3、K2O、SO3、Al2O3、SiO2、CaO、MgO、P2O5、Li2O、TiO2等)、粒度、比电阻(包括实验室比电阻和烟气工况比电阻)、密度(包括堆积密度和真密度)和安息角等;

c)烟气成分,包括SO2、SO3、NOX、O2、CO2、CO、H2O等;

d)烟气参数,包括电除尘器入口烟气量、电除尘器入口烟气温度、烟气露点温度、电除尘器入口处烟气最大含尘浓度;

e)厂址气象和地理条件;

f)电除尘器占地、输灰方式;

g)电除尘器一次性投资费用、运行费用(水、电、备品备件等);

h)电除尘器的运行维护及用户管理水平要求;

i)烟尘回收利用的价值及形式;

j)设计煤种和校核煤种的煤质资料;

k)除尘器的出口排放限值及除尘效率。

6.5.1.2电除尘器选型的整体性能要求包括电除尘器出口烟尘排放浓度、本体压力降、本体漏风率和年运行小时数。其中,出口烟尘排放浓度和年运行小时数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6.5.1.3电除尘器的配置和结构应根据处理烟气量确定,同时考虑烟气性质、除尘效率要求、工况要求等影响,一般情况可参考以下要求配置:

a)电除尘器台数:1~4台;

b)电场数:一般不少于4个,当电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限值为20mg/m时不少于5个;

c)比集尘面积(SCA):当电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限值为30mg/m时不小于110m/(m/s);当电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限值为20mg/m时不小于130m/(m/s)。

6.5.1.4电除尘器的供电电源宜采用节能、高效的电源技术。

6.5.1.5电除尘器技术参数参见附录A中表A.1。

6.5.2性能要求

6.5.2.1电除尘器应在下列条件下达到保证效率:

a)需方提供的设计条件;

b)一个供电分区不工作。当一台炉配一台单室电除尘器时,不予考虑;双室以上的一台电除尘器,按停一个供电分区考虑;小分区供电按停两个供电分区考虑;

c)烟气温度为设计温度加10℃~15℃;

d)烟气量为设计烟气量加10%的余量;

e)电除尘器燃用设计煤种或校核煤种均应达到保证效率;需要时也可按照最差煤种考虑,但应予以说明。

6.5.2.2电除尘器的本体漏风率和本体压力降应符合DL/T514的规定。

6.5.2.3距电除尘器壳体1.5m处的最大噪声级不超过85d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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