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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2014-06-25 09:46来源:环保部网站关键词:水污染防治废水治理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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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行与维护

12.1一般规定

12.1.1采油废水处理厂(站)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各项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环评批复文件的规定。

12.1.2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废水处理设施不得停止运行。由于紧急事故造成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2.1.3采油废水处理厂(站)运行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教育背景,并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12.1.4采油废水处理厂(站)由第三方运营时,运营方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能力。

12.1.5采油废水处理厂(站)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文件等。

12.1.6对活性污泥或生物膜应加强观察,微生物营养配比不符合运行要求时,应有针对性补加营养物质。

12.1.7厌氧生物处理如果产生沼气,应加强对其收集和利用系统的运行管理、检查与维护,防止沼气泄漏、爆炸等事故。

12.2人员与运行管理

12.2.1运行管理应实施质量控制,保证废水处理工程的正常运行及运行质量。

12.2.2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操作管理人员上岗前均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12.2.3化验人员应掌握HJ/T91、HJ/T493等规定的取样、样品处理与保存要求,并定期接受技术培训。

12.2.4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如实填写运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12.2.5电气设备的运行与操作应执行供电管理部门的安全操作规程。

12.2.6采油废水处理厂(站)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应纳入日常的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和自控仪表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12.2.7应建立采油废水处理厂(站)运行工况、设施维护和生产活动等的记录制度。

12.3水质管理

12.3.1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应定期进行人工比对。

12.3.2生产周期内每日采样次数不少于3次,采样间隔不低于6h,CODcr、溶解氧、悬浮物、石油类、pH值、生物镜检等指标每天至少分析1次,氨氮、总磷、总氮、BOD5等指标至少每周分析1次。

12.3.3应在采油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根据处理工艺选取的控制点进行水质取样。

12.3.4调试、停车后重新启动或发生突发事故时应增加检测项目的检测频率。

12.4应急措施

12.4.1根据采油废水处理厂(站)生产及周围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件,编制应急预案(包括环保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预警、响应、指挥、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并配备相应的人力和设备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置的条件。

12.4.2采油废水处理厂(站)内应设置事故池,当采出水处理系统内有可用的事故池时,也可不另设事故池。

12.4.3发生事故时,应将废水排至事故池。生产恢复正常或废水处理设施排除故障后,可将事故池存放的废水输送到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12.4.4采油废水处理厂(站)发生异常情况或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分析解决,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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