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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4种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及差别化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2014-06-26 11:03来源:天津市环保局关键词: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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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为鼓励排污者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惩罚超标准排放,增加排污者治污减排积极性,对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一)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

(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

(三)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

(四)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收费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

(五)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六)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收费标准40%计收排污费;

(七)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该项污染物排污费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第八条已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进行联网的排污者,其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污染物排放浓度月均值作为4种污染物差别化排污收费的依据。

第九条差别化排污收费一律按月核定,按季度征收。

第十条在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排污者4种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该污染物当月不得享受低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差别化收费。

第十一条排污者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当季度不得享受低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差别化收费,并按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二条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中,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放浓度月均值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该污染物加1倍计收当月排污费。

第十三条排污者应主动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各级环保部门的自动监控设施主管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经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提供给同级环境监察机构。

电力公司下属发电机组启停运情况,由电力公司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每台机组启停运时间节点提供给排污者所在地环保部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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