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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4种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及差别化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2014-06-26 11:03来源:天津市环保局关键词: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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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对每一个排放口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应缴纳排污费的额度从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三项。

第十七条环保部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一)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二)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性监测数据;

(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或产排污系数法计算所得数据。

第十八条排污者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申请减免及缓缴排污费。

第十九条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条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各区县环保部门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稽查,并对存在欠缴排污费的排污单位进行排污费追缴。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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