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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4种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及差别化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2014-06-26 11:03来源:天津市环保局关键词:排污费污染物排放污水处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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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关于《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及差别化收费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各区县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市委、市政府“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建设方案,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272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及差别化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2014年6月19日

关于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及差别化收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排污费征收,发挥经济手段对污染防治的促进作用,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272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令〔2003〕第31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2003〕第17号)、《批转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污者),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

(二)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

(三)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前款规定,由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排污费;

(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五)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排污费。

第三条排污者向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并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第四条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排污费由市级或区县环保部门按月核定,按季或年度征收。总装机容量300MW以上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市级环保部门核定收缴,其他排污费由区县环保部门核定收缴。

第六条按照《通知》要求,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6.30元;氮氧化物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8.50元;化学需氧量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7.50元;氨氮排污费每公斤征收标准调整为9.50元。

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放量是指排污者自2014年7月1日起产生的排放量,其他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仍按《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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