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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2014-06-27 09:21来源:西藏人民政府网站关键词:燃煤锅炉扬尘污染脱硝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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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0.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违法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

31.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准入门槛,健全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

32.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处罚。城区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未安装或安装后未有效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部门给予处罚。(环境保护厅、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

33.非法生产、销售不达标油品和机动车的,由商务、工商等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其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机动车无环保检验合格证和黄标车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环境保护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在人口集中地区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垃圾、塑料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环境保护厅)

35.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到2015年底,建立覆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并实现全区联网。自治区和地(市)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逐步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环境保护厅、气象局、财政厅)

八、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6.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权威性。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国控企业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气象局)

37.气象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现部门间监测信息完全共享,完善部门会商研判机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气象局、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38.到2014年8月,制定完成自治区、各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等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原标题: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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