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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建立政府性环保信托基金

2014-07-01 09:37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蓝虹 沈成琳 朱佳艳关键词:土壤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信托基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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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环境形势非常严峻,环境保护任务十分艰巨,急需建立政府性环境保护信托基金

设立政府性环境保护信托基金的必要性

(一)我国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最基础的环境保障需要稳定的财政资金支持。

  近年来我国进入环境污染事件多发期,水、大气、土壤污染事件频发。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

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财政资金来源于中央、地方支出预算中的环境保护账户。环保账户需要遵循预算的机动性,根据财政收入的增减和国家对财政的统筹安排,来决定环境保护投入的资金。但是,一些环境保护项目需要几十年长期稳定的财政支出,不应受财政收入或社会变动而变动。污染防治尤其是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作为最基础的环境保障,是社会关注重点,应通过设立环境保护信托基金来对其实现稳定的资金支持。

政府性环境保护信托基金,代表的是政府对一些最关键、最基本、最关系国计民生且无法完全通过市场运作来解决的环境问题的一种长期的政治承诺和保障。这类似于社会保障基金,可以给民众以长期稳定的心理预期,以保障社会安定。

(二)支撑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

(1)在环境责任人不清晰情况下,政府付费以支撑环保公共服务市场。

环境污染治理通常遵循“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但是,对于某种特定污染治理问题,可能既包含责任主体明确的污染,也包含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污染。对于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难以让污染者为环境损害埋单,因而市场无法自行解决,只能由政府介入。以土壤污染治理为例,由于我国历史上土壤环境标准模糊、固废技术的局限以及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特点,我国在城镇化进程中出现了污染责任不明确的棕色地块和农业耕地污染。污染责任不明确的土壤污染不能仅仅依靠“污染者付费”原则解决,需要政府性资金介入进行土壤修复。

(2)用于突发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在应对突发性环境事故时,政府性环境保护信托基金比财政拨款程序简便、反应更快,能迅速参与到环境治理过程中,使受害者及时得到赔偿。这种情况下,不论污染责任人不清晰还是清晰,都需要财政支持。即使污染责任人购买了保险,污染责任认定和保险理赔往往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来确定,有一定的时滞。环境突发事件由于涉及到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定,需要立即处理。因此,要建立能够立即支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保护基金。

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政府性的应对突发性环境事故的基金。而我国在部分重大污染事件之后,例如渤海湾漏油事件,也建立起了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污染治理基金。但是,一般性的、大范围的环境基金尚未建立。我国迫切需要建立这样的基金来应对日益增加的环境污染事故。

(3)环保基金可以运用多种金融手段促进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发展。

我国环保产业目前正遭遇瓶颈,投资不足严重制约着环保产业发展。污染治理项目由于初期投入大、回报率低、回收期长的原因,往往难以获得市场资金,因此市场无法解决这类公共服务市场的问题,需要政府介入。例如,目前我国中小城镇污水处理主要靠国家投资、地方运行。国家投资后,地方运行所需的资金要由当地政府解决,这造成了难题。在很多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依靠传统的收费和筹资途径,根本不能维持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而以地方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能力,使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也十分困难。中小城镇的很多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低,采用BOT运营方式,企业几乎无利可收。因此,在中小企业污水处理方面,需要环境保护信托基金的支持。

从各类环保行业的发展来看,对于政府重点支持的,发展状况普遍较好,财政在促进公共服务市场发展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并且,从环保产业收益率较低、建设成本高、技术问题难等特点来看,不少环保产业仍需财政的支持。由此,急需建立环保信托基金,利用多种金融手段为新兴环保产业提供支持。

原标题:急需建立政府性环保信托基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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