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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意见(征求稿)》

2014-07-02 11:53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关键词:环境监管水污染污水处理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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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更严厉的环境监督制度。

1.各级环保部门要制定实施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监测工作方案,明确到岗,责任到人。要加大企业的监察、监测频次,实行污染源分级监管,确保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和监管力量,提高污染源监管工作效能。

2.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定期组织实施钱塘江流域环境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检查企业废水、废渣(特别是危险废物)的处置排放情况;每年组织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行政执法进行后督察、对环境信访和排污费征收等工作进行专项稽查;省级环保部门组织开展钱塘江全流域的环境执法行动或协调各地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对钱塘江全流域重点污染源实施严格监管。

3.实施钱塘江流域省、市、县三级巡查工作机制。县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对辖区沿江沿河组织实施全覆盖式巡查,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巡查;省、市环保部门以所辖流域内重点区域为主,根据不同时期或工作重点确定主要巡查内容,注重点、线、面相结合组织巡查工作,必要时可实行跨界巡查。

(三)建立更严密的网格化管理制度。各市要全面落实钱塘江流域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细化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设立重点管辖网格,确保网格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环境协管员、企业环境监督员、农村环保联络员和环保义务巡防员等“四大员”队伍建设,有效弥补基层监管力量的不足,掌握和了解各类环境污染隐患及动态,做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

(四)加强钱塘江流域环境信息公开。根据《关于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3〕59号)精神,钱塘江流域各级环保部门要立即开展相关监察、监测、巡查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建立企业关闭、停产、行政处罚等重点执法监管信息的发布机制,发动群众监督和倒逼企业履行处罚决定,引导企业主动自觉守法。探索建立政府环保工作承诺信息公开制度,让公众督促政府兑现环保工作承诺。

三、执行更严厉的环境违法犯罪惩处措施

(一)各地环保部门对涉嫌非法处置危废3吨以上、超标排放重金属3倍以上、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等排放有毒物质等环境违法犯罪的企业,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废水超过纳管标准排放入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治理;对废水超标排放入环境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存在严重超标排放、偷漏排、重金属超标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按最高限额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两年内发现两次以上严重超标排放、偷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停;对环境违法行为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的,一律按最高限额进行行政处罚。

(二)扎实推进钱塘江流域环保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发现涉嫌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各地环保部门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线索或移交案件,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强化与检察院、法院执法协作,积极促成组建环保警察,实行“行政、民事、刑事”三责并追。

四、切实强化污染源监管工作保障

(一)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制。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将污染源监管工作任务目标纳入生态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各地要建立污染源监管所需的环境治理、环境监察、环境监测能力等方面的保障机制,确保机构、人员、设备、经费到位。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进一步加大对污染源监管的财政支持力度。

 

原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钱塘江流域涉水类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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