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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企业优惠税费的计量

2014-07-03 08: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垃圾焚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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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备投资方面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所谓的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进口环保投资方面,为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包括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国内企业为生产此类重大技术装备而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以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免税进口。

污水处理方面

目前,我国的污水处理费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一种是一些企业和个人集中处理生产或生活污水而向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第三种是政府委托某企业或某企业与政府签订协议专门从事生产和生活污水的处理,然后,政府从财政上拨付污水处理费给企业,而且该政府拨付给企业的污水处理费构成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根据这国现行税收政策,三种污水处理费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是不同的。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营业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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