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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企业优惠税费的计量

2014-07-03 08: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污水处理垃圾焚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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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环保产业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的应有之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保产业发展,“十二五”时期,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并提出要将其发展成为支柱产业,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2012年7月,国务院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要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加快研究完善和落实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节能、软件等产业已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税收优惠是助推环保产业发展最为直接、有效,不仅可以缓解环保企业长期以来因收费不到位、运行经费不足等问题,增强民间资本对环保产业的投资热情,也可以极大地减轻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和公众支付压力。

在环保行业优惠企业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符合条件的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业企业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我国对企业生产节能环保产品和设备出口也给予退税。下一步我们将综合考虑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及时对节能环保相关产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和力度进行完善。

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对纳税人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后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知》(财税〔2013〕23号)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为促进节能减排,我国规定企业对资源进行综合有效利用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但同时规定,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标准。“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应立即停止企业享受优惠,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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