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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4-07-03 09:16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关键词:环保专项行动环保电价污水处理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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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继续加强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燃煤机组环保电价有关工作,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燃煤发电机组扣减环保电价;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围绕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供热计量、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对供水企业的监督管理,保障供水安全;工商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强化市场监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查督办。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以及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重点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要流域重点断面水质监测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重点督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围绕工作重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等措施。

(三)创新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能。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继续深入推行环境执法“6+1”模式,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实行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0日前)。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本方案要求,确定整治重点,印发具体工作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11日至9月底)。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10月)。2014年10月底前,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流域、区域的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督查。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2014年11月10日前,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向办公室提供工作开展情况的相关材料;各市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环境监察局);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

原标题: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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