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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2014-07-03 09:29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关键词:水资源污水监测工业用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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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甘肃省人民政府获悉,关于《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全文如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6日

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水利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甘政办发〔2011〕1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是指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贯彻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核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考核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市州政府是本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包括目标完成及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内容。

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4项指标(具体指标定义及计算、评分方法见附件1)。基本依据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甘肃省地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71号)。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和评分方法见附件2)。

第六条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完成情况的核查依据为水利部门发布的水资源公报、水利统计年鉴、水利综合统计年报、水资源管理年报等统计资料和水资源监控数据以及考核工作组的现场抽查资料。

第七条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指标完成情况的核查依据为:

(一)水利部门发布的水资源公报、水利统计年鉴、水利综合统计年报、水资源管理年报、水务管理年报等统计资料;

(二)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年鉴和经济社会发展公报等统计资料;

(三)建设部门发布的城市统计年鉴;

(四)工信部门发布的工业企业水耗及水平衡测试结果,工业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等数据资料;

(五)重点用水户水资源监控数据以及考核工作组的现场抽查资料。

第八条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完成情况的核查依据为:

(一)水利部门发布的水利统计年鉴、水利综合统计年报、水资源公报、水资源管理年报、水务管理年报等统计资料;

(二)环保部门发布的环境统计年报、环境状况公报、水质监测数据等资料;

(三)重要水功能区监控数据以及考核组的现场抽查资料。

第九条制度建设措施落实情况的核查依据为市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制度及办法,会议纪要,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宣传图片、视频,执法文书、统计上报成果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期为五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统一。

在考核期内,要分别进行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在考核期的第二至第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原标题: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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