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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再扩大(附13个市交易情况表)

2014-07-03 12:02来源:江苏能源监管办关键词:大用户直购电电力交易江苏能源监管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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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经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506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现根据《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苏监能市场〔2014〕 95号)等有关规定,就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直接交易名单

根据电力企业和用电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市经信委初核,并经省经信委、能监办、物价局等部门审核公示后,现确定大唐南京发电厂等发电企业和南京中电熊猫液晶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等电力用户符合电力直接交易资格(具体名单见附表)。

二、关于直接交易电量

根据省确定的年度直接交易规模和交易规则,省有关部门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上报的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进行审核和安全校核后,确定了各交易主体的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各交易主体的具体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见附表)。

三、关于直接交易价格

(一)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电量的价格: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的电度电价=直接交易价格+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电网损耗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直接交易输配电价的电量电价(不含线损)为0.129元/千瓦时,其中11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109元,22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 0.089元。基本电价仍按我省现行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标准执行。政府性基金按国家规定的0.04471元/千瓦时执行;110千伏、220 千伏的线损每千瓦时分别为0.02988元和每千瓦时0.02656元。

(二)35千伏至10千伏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电量的价格: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的电度电价=直接交易价格+购销差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5千伏至10千伏的电力用户,其购销差价=我省销售电价表中该电压等级的目录电度电价扣除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含脱硫、脱硝电价)的差值。

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基本电价不变,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原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实行直接交易后,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平段电价相应调整为直接交易电度电价,峰、谷电价按原有峰谷比价计算。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不执行峰谷电价。

(四)发电企业除尘达标排放后,由省物价局另行下达除尘电费补贴。

原标题:关于开展江苏电力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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