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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2014-07-03 12:35来源:国家认监委关键词: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能源管理能源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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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监督审核频次

(1)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组织的供能、用能复杂性、能源管理体系成熟度及稳定性等确定监督审核频次,但两次监督审核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2个月。

(2)在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能源绩效的重大事故时,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增加监督审核频次,以保证监督审核的有效性。

6.6.2监督审核的程序

监督审核的现场审核程序与初次认证现场审核程序基本相同。

6.6.3监督审核的内容

监督审核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和变化情况;

(2)获证组织的能源绩效及变化情况;

(3)能源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变化情况及组织合规性评价

的情况;

(4)能源管理的目标、指标的实现情况和调整情况;

(5)上次审核中确定的不符合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及有效性。

6.7再认证

6.7.1再认证的程序

再认证的现场审核程序与初次认证现场审核程序基本相同。

6.7.2再认证的内容

再认证审核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结合内部和外部变化情况判断整个能源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以及认证范围的持续适宜性;

(2)本认证周期内获证能源管理体系的运行是否促进了组织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3)获证组织本认证周期的能源管理绩效,获证组织能耗及核算边界的变化情况等。

7.认证证书的管理

7.1认证证书的内容

认证证书应至少涵盖以下基本信息:

7.1.1证书编号;

7.1.2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

7.1.3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覆盖的范围(主要的能源生产、供应和使用场所);

7.1.4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7.1.5颁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7.1.6发证机构名称、地址;

7.1.7获证组织能源管理体系边界和能源绩效的表述;

7.1.8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监督情况;

7.1.9其它相关信息。

7.2认证证书的管理

7.2.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三年。

7.2.2证书查询方式:认证机构除应当公布认证证书在本机构网站查询的方式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示的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7.2.3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管理。当组织出现影响能源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情况且经现场验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纠正的,认证机构应视情况对认证证书做出暂停或撤销的决定。

原标题:国家认监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第21号公告关于联合发布《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的公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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