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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7-16 11:10来源:天津市发改委关键词:环保电价环保设施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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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天津市发展委员获悉:天津市下发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环保局,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要求,经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现将我市贯彻落实措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我市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应满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烟尘排放浓度≦20mg/N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100mg/N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00mg/Nm3(其中,“W”型火焰锅炉及循环流化床锅炉≦200mg/Nm3)。如遇国家和我市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调整,以上排放限值相应调整。

二、我市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加价标准为:脱硫0.015元/千瓦时,脱硝0.01元/千瓦时,除尘0.002元/千瓦时。

三、环保电价以季度为周期,按照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实施分项考核。单项污染物超过限值的时段,对相应的单项环保电价款予以没收;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时段,并处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5倍以下的罚款。

四、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市环保局联网的CEMS数据为准。超限值时段根据环保设施DCS历史数据库数据核定,由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超标原因及时段。

五、燃煤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报告制度。CEMS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发电企业应在1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及市环保局报告,限期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因检修维护,更新改造等原因暂停环保设施运行的,应在计划停运5个工作日前报市环保局批准,通知市电力公司,并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区县环保局报告。

燃煤发电企业应建立机组生产运行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于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历史数据报送市环保局和环境保护部华北督查中心,DCS数据应完整保留1年以上。

市电力公司应建立发电企业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发电企业环保设施DCS和CEMS主要参数,分析污染排放情况,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提供给市环保局。

六、市环保局在每季度前20个工作日内,将与市电力公司核对后的上季度燃煤机组分项污染物超标时段的小时浓度均值及原因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力公司负责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供单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限值时段所对应的日均电量;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环保电价款的核算、没收和罚款。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分析发电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保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 市环保局

2014年7月2日

原标题: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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