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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立法治污促减排 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2014-07-30 10:10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周迎久关键词:减排预警排污单位环境执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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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可能导致当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属以上重点企业可以采用削减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等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或者本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加。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禁止排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畜禽场、养殖小区等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二条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台账和统计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污染源新增量、削减量和环境统计排放量台账。并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量、替代量等情况定期报送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预警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市属重点企业不能按期完成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出预警通知。

被预警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接到预警通知后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整改措施。未能完成的,市人民政府予以警告,并可以暂停审批被预警部门和单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实行减排目标责任制和减排考核评价、奖励惩罚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将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对所属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减排目标责任的部门和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对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对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成效显著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气象、工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大气污染超过预警控制线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市办理注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控制标准。

第二十三条 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鼓励实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能源,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施工工地地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防尘处理;

(三)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

(四)在道路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避免泄露、散落。

第二十五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或者不配备一次性用品。

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节选 

原标题:邯郸立法治污促减排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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