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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次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2014-07-30 10:12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闫艳关键词:大气污染燃煤污染治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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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提请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审。这是江苏首次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堪称江苏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对控煤、减少工业污染、环保信息公开、餐饮油烟治理、禁烧秸秆等,都以立法形式提出了要求。同时还提高了违法成本,最高罚款50万,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江苏省环保厅厅长陈蒙蒙告诉记者,江苏省大气污染已进入复合型污染阶段,治理跟不上排放、削减跟不上增长,面对这样的现状,仅有“治理”远远不够。

“草案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精神,明确要求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将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调整、燃煤总量控制、城市规划与布局等控源措施与污染治理措施有机结合。”陈蒙蒙说。

围绕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这一目的,草案明确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估制度,推动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并要求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更加严格,罚则事项共有17项。企业违法排污后,将首先被处罚款,如果还是没改正,企业必须每天都要接受处罚,直到整改完成。这个处罚上不封顶,大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多项重大制度。实施煤炭总量控制,逐步实现燃煤总量负增长;江苏省内的企业应当采用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生产工艺设备和最佳实用技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进行审批;高污染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将被禁止,现有高污染工业项目将在规定期限内调整退出;除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以外,将不得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针对江苏省化工园区数量多、分布广,以及江河湖网密布、内河船运发达等特点,草案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需密闭,并收集废气;规定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建立泄露监测与修复制度。

餐饮项目也有约束。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内、没有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禁止新建、扩建餐饮项目。

原标题:江苏首次为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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