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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发布(全文)

2014-07-31 08:3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电网工程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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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青政发〔2014〕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3〕32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青岛市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依法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依法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4〕7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三、市政府及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的投资事项,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规范备案行为。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核准、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四、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做到相关权限同步改革、同步下放,依法依规、高效便利地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五、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对口行业管理部门按程序上报。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即行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2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青岛市2014年本)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区、市河流以及跨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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