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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4-08-01 08:3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VOCs清洁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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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法规标准政策

17.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环境经济政策。

18.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合同环境管理,发展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

19.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20.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的项目资金支持;市财政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经费。

(三)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21.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积极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优化配置区域大气环境资源。

22.强化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对核查中发现的环保违法企业,依法实施限期改正、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停产整治或关停。对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暂停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予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告企业通过环保核查的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产品生产、进出口审查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工作考核监督

23.强化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已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单位,各单位应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具体细化实施方案(包括工作安排、实施内容、完成时限、目的和结果);市目督办要加强跟踪落实,并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市级各部门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2017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4.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好的企业和单位,环保部门要会同人社、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加大对企业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环评限批。

(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25.强化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要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26.强化大气环境管理信息公开。市发改局负责公布重大产业调整目录和能源结构调整项目;市经信局负责公布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名单;市环保局负责公布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环评、监督管理等信息,组织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市住建局负责公布城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监管情况;市城管局负责公布道路扬尘监管情况;国控省控重点排污企业要主动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积极鼓励公众参与

27.强化大气宣传教育。要以学校、企业、社区、机关为切入点,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为载体,积极开展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8.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平台,引导新闻媒体、环保志愿者、环保民间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完善重大区域开发活动、相关政策制定出台听证制度,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通过设置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等途径,及时反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环境问题,形成全社会重视大气环境保护、参与环境监督的良好氛围。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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