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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

2014-08-01 08:5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物排放水质达标率水资源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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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贵州省人民政府获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内容如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4〕8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严格的水资源管理体系,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3〕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系统综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主要目标包括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市集中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5个指标。《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3〕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分解表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84号)已对目标作了分解。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主要内容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制度建设情况,法规制度贯彻实施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水资源节约管理保护相应管理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2月底前报送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核定后作为年度考核目标。考核期内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于每年1月底前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省水利厅备案。

第七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要在开展考核期间的2月底前将本地区考核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完成情况报送省水利厅,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年度考核时,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和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有关地区进行随机抽查,结合水资源监测管理系统监测数据,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期末考核时,考核工作组进行全面检查,结合监测数据提出考核评分和考核等次意见,形成期末考核报告。

第八条水利厅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对期末考核等次评为优秀的地区,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省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对年度或期末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考核不合格的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考核结果公告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相关部门不予受理相关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需要进行问责的,按程序移交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对在考核工作中有瞒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省水利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或自行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开展对所辖行政区域的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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