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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改革启动 谱写兴水惠民新篇章

2014-08-05 09:1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水权试点水资源水权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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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权改革怎么改?

水资源特殊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水权改革比土地权、林权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更加复杂。土地一亩就是一亩,水是流动变化的,而且还涉及到排水、生态环境等外部效应,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水情地域差别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别大,不同缺水类型(资源型缺水、水质型缺水、工程型缺水)对水权改革的需求也不一致,没有现成经验可循,需要探索和创新,即要积极,又要稳妥。研究表明,我国现阶段水权改革的两大任务是水权确权和培育水市场。

(一)水权确权

1、水权确权确的是什么权?

根据现有水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水资源所有权是国家的,使用权依法授予取用水户。目前有法律依据的水资源使用权主要是两种,即取水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建水塘或水库中的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水权)。因此,现阶段的水权确权有两种:一是取水权,二是农村集体水权。

2、水权确权确给谁?

取水权确权一般应当确给取水权人,如企业。但灌区管理单位、自来水公司等具有网络型供水且具垄断特性的取水人,使得水权确权变得比较复杂。如灌区管理单位是取水人,但并不是用水人,用水人是灌溉农户,灌区管理单位是供水人。水权是确给灌区管理单位还是确给农户?同样,自来水公司是取水人,但不是用水人,而是供水人,用水人是自来水管网内的用水户。从灌区管理单位、自来水公司供水职能上看,他们的权利是供水权(类似于政府特许经营权),而供水对象具有用水权。因此,灌区管理单位、自来水公司的取水权应当由两部分组成,供水权和用水权。相应的水权人应当由灌区管理单位、自来水公司及其用水户组成。实践中如何操作,还需要在试点中探索。

农村集体水权应当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些地方在探索确给农民用水户协会、灌溉受益农户共有等模式,还需要继续在理论和实践上探索。

3、水权确权怎么进行?

取水权的确权需要以国家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江河水量分配及取水许可总量控制为基础,在规范取水许可的前提下,对取水权人进行确权登记,发放取水权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它是产权证,不是行政许可证,与以前的取水许可证不同的是要赋予产权人对水资源使用权拥有转让、抵押、继承及相对稳定期限等占有、使用、收益的产权权利和服从用水管理的相关义务。农村集体自建水塘、水库量大面广,涉及到小型水利工程设施产权、农村土地使用权。水权的确权需要在摸清现状、排除纠纷基础上进行。有的地方已经结合小型农村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进行了水塘受益农户水权共有制改革探索,实现了水利设施使用权、水资源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三权的有机结合,如湖北宜都市。有的地方对此还没有积极性,或者说还没有认识到其确权的必要性。随着农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出现,以及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集体水权确权与交易是必然趋势。根据水利部安排,下一步将开展上述两类确权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示范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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