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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4-08-06 09:2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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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 -2014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河北省大气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锋、刘力敏、周旌、王利彬、尹崧、魏亚楠、康宁、许晓光、马倩、魏钢、李华、冯建社、强杰、孟淑锦、王路宁、马辉、刘有为。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14年 月 日批准。

本标准2014年 月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产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以煤为燃料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的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燃煤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单台出力不大于45.5MW(65t/h)使用型煤、生物质、石油焦、油页岩、煤矸石和水煤浆等燃料的锅炉,以及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使用以上燃料的非发电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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