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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4-08-06 09:2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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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燃煤锅炉

以煤炭为燃料的锅炉,其生产的蒸汽或热水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民用。

3.2、标准状态

温度在 273K,压力在 101325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3、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4、烟囱高度

从锅炉所在地±0 地表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位于地表面以下的锅炉应扣除从锅炉所在地表面至±0 地表面部分。

3.5、现有燃煤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

3.6、新建燃煤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煤锅炉。

3.7、重点控制区

将河北省列入2013年度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后10位的设区市规定为重点控制区,其中包括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衡水、邢台和邯郸等7个设区市。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基本规定

本标准将污染源划分为“现有燃煤锅炉”和“新建燃煤锅炉”两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4.1.1、非重点控制区的现有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表1规定的现有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4.1.2、新建燃煤锅炉和重点控制区的现有燃煤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表2规定的新建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4.2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现有燃煤锅炉和新建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4.2.1、现有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现有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4.2.2、新建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表2新建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

4.3、烟囱高度要求

烟囱高度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执行,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不低于15m。烟囱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烟囱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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