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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全文

2014-08-13 09:3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环境监察重点污染源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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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污染源由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自身环境管理现状,确定现场检查频次。

第四章 环境监察内容

第十三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1.各类环保文件办理和执行情况;

2.生产工艺及生产状态情况,单位产品产量、能耗物耗使用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4.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5.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情况;

6.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执行情况;

7.综合环境管理情况。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实行季、半年、年报告制度,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自治区污染物监控与信息中心负责重点污染源信息填报系统建设,由各地州市环境监察机构组织填报。

第十五条 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情况汇总表于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上报环境监察总队。

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统计表、环境监察执法动态一览表分别于每年5月15日、10月15日前报环境监察总队。

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监察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统计表于每年1月15前报环境监察总队。

重点污染源企业现场环境监察填写环境监察总队统一印发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三联单)。

重点行业现场环境监察可参照环境监察总队下发的行业模板、年度现场核查表及日常现场检查记录表开展现场检查。

第六章 问题处理

第十六条 对情节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人员应现场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在现场检查记录中予以体现并由企业负责人或环境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由所在地环境监察机构按照整改要求适时开展后督察。

第十七条 对需要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或根据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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