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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全文

2014-08-13 09:3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环境监察重点污染源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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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应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业所属集团公司。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按照一企一档原则,建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环境监察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更新。其内容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3.各类环保文件。包括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试生产核查报告及试生产批复、验收批复、清洁生产验收意见、环保设施停运报告及批复、限期治理及停产治理文件等;

4.排污申报、排污量核定和排污费征收材料;

5.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及核查文件资料;

6.监督性监测报告;

7.主要环境执法文书;

8.现场环境监察季报、半年报、年报;

9.现场检查记录等;

10. 企业分类化环境管理材料(正式文件)。

第八章 通报与奖励

第十九条 未按照实本规定开展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的,在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中给予通报批评;对在年度环境监察工作考核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其他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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