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察政策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全文

2014-08-13 09:3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环境监察重点污染源新疆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已经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落实自治区环境监察机构职责划分和环境监察网格化责任管理工作精神,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点污染源实施环境监督检查、环境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点污染源为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公示的重点监控企业。

第四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环境监察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调度。

第七条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按照委托权限负责全区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稽查和考核。

第八条 地州市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委托权限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负责对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的组织、指导、调度、稽查和考核。

第九条 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委托权限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环境监察工作。

第十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实行环境监察属地化责任管理和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责任制,按照环境监察责任网格化管理要求,明确监管任务和要求,明确监管的主管领导、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环境监察要求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结合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和实际,制定本辖区月、季度、年度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对重点污染源企业按照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下发的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模板和程序开展现场环境监察,未制定现场环境监察模板的行业,可按照现场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开展检查。

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每季度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进行抽查,年抽查率不低于100%,填写重点污染源年度核查表。

地州市环境监察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区控重点污染源抽查每季不低于25%,全年抽查率不低于100%。抽查工作填写重点污染源年度核查表,现场检查工作填写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

县(区、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当年新增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颁布次月执行),重点减排项目现场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区控重点污染源现场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对敏感区的重点污染源要加密现场环境监察的频次,填写污染源现场检查记录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监察查看更多>重点污染源查看更多>新疆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