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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威公司服了吗?

2014-08-13 10:18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褚宏芍关键词:环境违法行为污染企业环境监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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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贷促进企业减排

利器3

“我们每个月都会把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上传到‘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系统’,这将会直接影响企业今后的信贷和融资。”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赵志威说。

记者从北京市环保局规划财务处了解到,2013年8月23日,北京市环保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下发通知,要求北京市环保系统各单位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据北京市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副调研员任和平介绍,各单位要于每月5日前通过“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系统”上报上月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北京市环保局于每月10日前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报送北京银监局,并按照征信系统信息采集格式要求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电子报文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时,要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查询企业的环保信用情况,并重点关注企业的环境守法信息,对于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金融机构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同时要将落实环境政策、防范信贷风险的相关案例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

由此可见,对于巴威这样的大型合资公司来说,让其有所顾忌的不仅仅是60万元的加倍罚款,而是加倍处罚背后环境执法部门彰显出的惩治污染企业的决心和力度,以及可以“拔掉老虎牙齿”的社会舆论压力和绿色信贷利器。

无论是环境保护部开出的4.1亿的史上最大罚单,还是北京环保部门5个月2000余万罚单的执法成果,对于环保部门来说,罚款不是目的,通过严格监管促进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才是关键。

以案说法

拒不改正当重罚

就北京市环保部门开出首张二次违法加倍处罚罚单一事,记者邀请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毕雁英和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分别从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本案争议焦点角度进行了分析。

毕雁英认为,本案中,北京市环保局的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为遏制排污企业屡禁不止的环境违法行为,《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第一百二十八条中规定了“加倍处罚,上不封顶”的处罚条款。

首先,这一处罚条款的设定权没有问题,《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这一处罚条款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创设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未限定数额。

其次,本案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北京巴威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数日后“再次做出的一个新的违法行为”,故可以对新的行为再次进行处罚。

杨朝霞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一事”。对于持续性的违法行为,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时仍未采取整改措施,依然进行违法行为的,可以视为另一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再次处罚。

同时,杨朝霞建议,对于情节恶劣、故意违法的持续性违法行为,法律应当制定严厉的惩戒措施,尤其是对于那些无视责令改正命令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法律应当给予更为严苛的制裁,如施加不封上限的超倍甚至多倍的罚款等等。

他提到,新修订的《环保法》对于“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者,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其制裁力度可能比《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二次违法加倍处罚”制度更大一些。对于“拒不改正”的违法者,可以结合使用。

原标题:巴威公司服了吗? 60万加倍罚款背后还要添加“软约束”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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