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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协作机制走向深入
建立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实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集中管辖
目前,绍兴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环保局正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工作意见》,明确各单位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中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环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一是加强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环保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各部门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中的职责,形成共识与合力。
二是建立环境司法专门机构,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在绍兴市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推行环境污染犯罪类案专办,建立办案组和合议庭,指定具体业务部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三是实行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案件,由绍兴市公安局统一立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越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四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完善信息共享互通平台等各项工作机制,加强案件会商,促进协作工作有序开展。
五是强化各项保障措施,加强考核,落实环境司法专门化队伍建设,确保协作机制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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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亮剑环境犯罪守护蓝天碧水”主题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舒国华,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出席发布会
环境污染刑案办案力度如何?案件6年翻了几十倍。如何保护长江母亲河?对污染犯罪依法从重处罚。怎样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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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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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较之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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