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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时间表敲定 火电企业禁参与

2014-09-03 11:18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苏南关键词:火电企业热电联产火电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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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火电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

《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所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意见》明确,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在环境经济学者周宏春看来,开展排污权交易一是表明政府将更多地利用市场手段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二是向市场发出信号,环境容量也是资源,排污要付费;三是倒逼企业淘汰落后、提高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创新。

《意见》还特别指出,火电企业(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

火电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主要通过远距离输送和大气化学反应等导致酸雨和区域性PM2.5污染等大气污染问题,而低矮面源影响的主要是局地环境空气质量。鉴于高架源与低架源对环境影响机理、方式的显著差异,火电等高架源原则上不能与低架源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王金南表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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